(2015)环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姬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做媒于2009年农历11月1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4年3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不思进取,长期在外赌博或上网。2012年因经营服装店被告向原告家人借款11000元,后服装店倒闭,被告将转让费挥霍。2015年初原告起诉离婚,后以调解和好结案。现要求离婚,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时间属实。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离婚,则应返还被告父母支付的彩礼等款物,偿还开办服装店所欠下剩债务20000元,赔偿寻找原告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1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9年相识并恋爱,同年农历11月9日订婚,农历11月1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9月10日,原告姬某某离家,并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2月4日以调解和好结案,但原告姬某某并未回家,双方并未实际和好。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矛盾不断,矛盾发生时双方却不能以正确的方式解决。原告在第一次起诉后虽经本院调解以和好结案,但原告并未回家生活,双方并未实际和好,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予以支持。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等款,但彩礼是被告的父母支付给了原告父母,原、被告均不是该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故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