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2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0437号原告蔡某某。被告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2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