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兆坤与黄礼崇、叶惠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兆坤,黄礼崇,叶惠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林兆坤,男,1979年出生,汉族,长乐市人。被告:黄礼崇,男,1976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叶惠镇,男,1984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兆坤诉被告黄礼崇、叶惠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兆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