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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培岳与俞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培岳,俞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363号原告:何培岳。委托代理人:毛卫东、王和欢,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珩。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培岳与被告俞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培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