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培岳与俞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培岳,俞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363号原告:何培岳。委托代理人:毛卫东、王和欢,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珩。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培岳与被告俞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培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