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何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何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吴建军。被告何建新。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建军与被告何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建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军承担。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