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魏巍与吴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吴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魏巍。委托���理人陈大谋,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洁。原告魏巍诉被告吴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0月25日以其是现役军人、需向所属部队组织提出申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巍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巍负担。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