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5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与孙荣华、孙宝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孙荣华,孙宝得,曹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51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负责人张德英,行长。被执行人孙荣华,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孙宝得,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曹梅华,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孙荣华、孙宝得、曹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3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荣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张家王庄社区西区××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