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6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林志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6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146号。负责人尹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林志强,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被告林志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资中县公证处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资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志强支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志强在2015年7月11日前履行(2015)资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4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志强位于资中县城南开发区凤凰城20栋1单元24楼3号的房屋,鉴于该房屋暂时无法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资中县公证处(2015)资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泽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