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福仁申请执行陈荣强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杨福仁,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赵贵方,女,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陈荣强,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被执行人谭祖华,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被执行人曹正,男,侗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本院在执行杨福仁、赵贵方申请执行陈荣强、谭祖华、曹正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自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