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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冯元章与无棣县埕口镇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元章,无棣县埕口镇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冯元章。委托代理人张云岩,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棣县埕口镇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无棣县埕口镇冯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冯军田,村委会主任。原告冯元章与被告无棣县埕口镇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冯家庄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元章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家庄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元章诉称,2011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被告违约此合同于2011年9月26日协议终止。原合同终止同时签订新协议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若被告在三个月之内,无论什么情况下,无法为原告提供原合同房屋正常使用,将无条件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损失费70000元,至今被告也未履行协议约定。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损失费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家庄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1日,原告冯元章与被告冯家庄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冯家庄沿街楼4号楼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冯元章使用,并对租赁费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1年9月26日,被告冯家庄村委会作为甲方、原告冯元章作为乙方重新签订了《协议合同》一份,载明“现海天宾馆用户因与冯家庄村委会发生官司纠纷,目前正在受理当中,而不能正常提供给乙方冯元章使用……甲方于2011年9月26日前,一次性向乙方给付违约金54570.00元,原合同终止同时并立此协议。一、如若甲方冯家庄村委会在三个月之内,为乙方冯元章提供该房使用,乙方冯元章将继续承包使用,租赁费按原租赁费51000元/年缴纳。二、若甲方冯家庄村委会在三个月之内,无论什么情况下,无法为乙方冯元章提供该房正常使用,将无条件向乙方冯元章一次性支付损失费70000元……”。该协议甲方由时任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有被告冯家庄村委会公章。《协议合同》签订后,被告冯家庄村委会依约将违约金支付原告冯元章。后被告未如约交付房屋,原告持该合同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被告《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冯元章与被告冯家庄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基于该合同重新签订协议,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冯家庄村委会是否应按协议赔偿原告损失?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同》,从合同文意分析,属附条件合同。被告冯家庄村委会需赔偿原告损失的条件是被告在三个月内未将房屋提供给原告使用。本案中被告未如约提供房屋,该条件已经成立。分析该协议合同的约定,其应属于对原《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损失费”,亦应属于被告冯家庄村委会不能履行原租赁合同衍生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该数额是否已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是否需要调整,应基于当事人的在庭审中的抗辩和申请。在被告冯家庄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申请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时,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该违约金,亦应予以支持。被告冯家庄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无棣县埕口镇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元章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无棣县埕口镇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金良代理审判员  邱海永人民陪审员  吴立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