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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武强与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路十字路口。被告河南省洛阳市华润万家纱厂路店,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路十字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省洛阳市华润万家纱厂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