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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四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北农(海利)涿州种衣剂有限公司与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农(海利)涿州种衣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四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连坤,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农(海利)涿州种衣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东城坊镇(中国农业大学涿州农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丁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红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连坤,被上诉人北农(海利)涿州种衣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种子包衣后,在促进种子根部发育和壮苗作用方面要有明显效果。被上诉人提供的种衣剂是否符合产品质量及其功效,是双方的主要争议点。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申请对被上诉人出售的种衣剂的功效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的申请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曙光代理审判员  李舒淼代理审判员  翟乐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佟铁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