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辖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一鸣、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江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A单元2602室。法定代表人单妙香。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一鸣,男,汉族,1941年2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平,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商初字第1359-1号。上诉理由及请求:被上诉人王江平诉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一审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将本案移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江苏省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省辖区内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75999751元,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标准,本案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两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南京市鼓楼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正泰公司、刘一呜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