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永和与张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和,张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360号申请人杨永和。申请人张凌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永和与申请人张凌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永和与申请人张凌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凌斌应归还申请人杨永和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该款于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2月止,每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杨永和借款本金1000元;2017年3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杨永和1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若申请人张凌斌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杨永和有权就申请人张凌斌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