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菊兰与刘学军、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兰,刘学军,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王菊兰,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惠农区洪泰模板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刘学军,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菊兰租赁费343109元,违约金34310元,案件受理费4018元,申请执行费5622元,合计3870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菊兰案件款387059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恺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