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李某某,女,193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于某甲,男,59岁,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于某乙,女,54岁,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于某丙,女,51岁,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于某丁,女,46岁,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莹审 判 员  李玉泽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