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汉儒与被执行人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孙汉儒被执行人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汉儒与被执行人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标的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汉儒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丰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雷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