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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6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学元与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606-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元,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余第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彭行安,具体职务不祥。申请执行人李学元与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学元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给付赔偿款56728元及利息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51元。本院在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4月20日裁定追加其法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在安徽丰良粮油有限公司有分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在安徽丰良粮油有限公司的分红5747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廷伟审 判 员  冯龙宝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