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阴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化军与郭喜玲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化军,郭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李化军,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郭喜玲,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化军与被执行人郭喜玲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化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喜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雷 英代理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