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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清江诉蔡小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江,蔡小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679号原告陈清江,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蔡小娇,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江诉被告蔡小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清江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清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清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