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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保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左兴龙与马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兴龙,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173-1号申请人:左兴龙,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马莉,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濉民保字第001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马莉的账号,现因申请人左兴龙与被申请人马莉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莉在濉溪县农商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