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鸿耀达塑料五金厂与陈锦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鸿耀达塑料五金厂,陈锦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17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鸿耀达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冼耀驹,男,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冼健尧。被告陈锦雄,男,住所广东省清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鸿耀达塑料五金厂诉被告陈锦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4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鸿耀达塑料五金厂负担。审 判 长 马咏红审 判 员 伍尚斌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