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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盛某甲与盛某乙、盛某丙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盛某甲,盛某乙,盛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监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盛某甲。被申请人:盛某乙。被申请人:盛某丙。再审申请人盛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盛某乙、盛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绍嵊黄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因母亲死亡,由盛某丙领取了丧葬费补助款1200元,对该款,申请人有权分享,原判对此未作分割错误;二、根据“母命分关”,母亲生前保留了对老房子的部分共有权,与该部分房产相应的拆旧建新补偿款,属母亲遗产,申请人享有继承权,原判对此未作分割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3)绍嵊黄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将由盛某丙领取的丧葬费补助款1200元作出分割处理;根据“母命分关”,申请人之母魏艮凤已将老房子的全部产权分割给其两个儿子即两被申请人所有,并未保留对老房子的部分共有权。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盛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王柏苗审判员 张盼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竹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