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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督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刘炼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督字第00008号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咀办事处汉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潘国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灿,该公司综合部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刘炼。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刘炼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向被申请人刘炼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