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宗法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法,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27号原告:陈宗法。委托代理人:支建勇。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委托代理人:汪丽敏、陈利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宗法诉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宗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陈宗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