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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宗法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法,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27号原告:陈宗法。委托代理人:支建勇。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委托代理人:汪丽敏、陈利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宗法诉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宗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陈宗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