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937号原告李某,农村居民。被告陈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一五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