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席某。被告牟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菊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