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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席某。被告牟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菊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