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孙猛与于福波、房美丽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猛,于福波,房美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4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猛。委托代理人:贾丽丽,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福波。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房美丽。上诉人孙猛因与被上诉人于福波、一审被告房美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退还给上诉人孙猛5576元。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