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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与黄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黄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69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家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晖,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农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春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简寻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申向阳、人民陪审员刘香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红芬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5日,被告黄伟驾驶湘E944**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白羊铺院子地段将向梦豪刮撞并碾压致死。2014年11月28日,向志坚、李建容(死者向梦豪的父母)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该案现已审理完毕,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承担110000元的保险赔偿责任切认定黄伟属未持有相���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事实。2015年2月3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依法对向志坚、李建容夫妻履行了110000的保险赔付义务。虽然湘E944**号车辆在本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但是被告黄伟属未持有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依法享有追偿交通事故侵权人即被告黄伟的权利。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黄伟支付原告保险理赔费1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包括赔偿的费用;证据2、支付凭证,证明保险已经履行赔偿义务。被告黄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均系书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被告黄伟驾驶湘E944**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白羊铺院子地段将向梦豪刮撞并碾压致死。2014年11月28日,向志坚、李建容(死者向梦豪的父母)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该案现已审理完毕,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承担110000元的保险赔偿责任切认定黄伟属未持有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事实。2015年2月3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依法对向志坚、李建容夫妻履行了110000的保险赔付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黄伟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已经向向志坚、李建容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因此,依法取得了对被告黄伟的追偿权。现原告起诉向被告黄伟追偿110000元的请求,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为其向向志坚、李建容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简 寻 源审 判 员 陈��喜人民陪审员 刘 香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红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