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方士嘉诉陶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62号申请执行人:方士嘉,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陶莉,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2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