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山西天河北斗星泵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振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河北斗星泵业有限公司,北京振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山西天河北斗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东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生,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振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卢沟桥晓月苑5里6-301-1。法定代表人周振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河北斗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振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天河北斗星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河北斗星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8元,减半收取3359元,由原告山西天河北斗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坏平审 判 员 田启荣代审判员 贾文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亢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