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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经催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虞市东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胡尧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虞市东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经催字第00028号申请人:上虞市东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尧坤。申请人上虞市东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433069,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0日,出票人为浙江恒泰皇冠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北辰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为金华经济开发区农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虞市东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虞市东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春茶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苏芹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