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2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贤信与牟文松、郑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贤信,牟文松,郑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388-2号申请执行人:林贤信。被执行人:牟文松。被执行人:郑利萍。原告林贤信与被告牟文松、郑利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贤信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林贤信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2388-1号执行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牟文松银行存款4170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牟文松、郑利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邵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