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灵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灵清,余灵法,黄孔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9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顺珠,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安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余灵清,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余灵法,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黄孔杰,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余灵清、余灵法、黄孔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灵清、余灵法、黄孔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世文审 判 员 林光华代理审判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