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长庆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长庆物业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工艺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向魁、王苏皖,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已由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