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陶某信、梁某莲等与陶某妹、何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信,梁某莲,陶某妹,何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896号原告陶某信。原告梁某莲。被告陶某妹。被告何某辉。原告陶某信、梁某莲与被告陶某妹、何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信、梁某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某妹、何某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信、梁某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信、梁某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已减半收取,两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某信、梁某莲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