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69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杜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感情不合,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王某甲,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