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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曲淑娟与刘成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淑娟,刘成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曲淑娟,女,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成洋,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曲淑娟与被执行人刘成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住址不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30000元、诉讼费2523元,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