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福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花园大道120号。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杨某甲。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法律文书及证件、代领标的款。被告:吉某某,湖北省孝昌县季店乡育新村四组东湾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000元,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育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