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琼祖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琼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01号罪犯杨琼祖,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2003)来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琼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桂刑执字第10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琼祖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5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70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琼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36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琼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5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琼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80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琼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杨琼祖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琼祖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36.6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杨琼祖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琼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琼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