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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梁秀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秀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80号罪犯梁秀和,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9日作出(2000)柳地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秀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桂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梁秀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本院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柳市中刑执字第79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秀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7年7月20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58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秀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柳市中刑执字第37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秀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03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秀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秀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7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98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秀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梁秀和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秀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98.83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梁秀和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秀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秀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