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佳华诉被告赵作鹏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华,赵作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周 佳 华 诉 被 告 赵 作 鹏 确 认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周佳华,住松原市。被告:赵作鹏,个体工商户,住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佳华诉被告赵作鹏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