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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谢瑞娟,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以不忍心因离婚导致家庭破裂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合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佳丽人民陪审员  陈锡敏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