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姚楚泉、沈珊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姚楚泉,沈珊琴,湖州万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8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姚楚泉。被执行人:沈珊琴。被执行人:湖州万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拱商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姚楚泉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太湖阳光假日梅影居105幢B室房产及汽车库(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110086058,湖土国用(2010)第026258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伟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