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曹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内容)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赛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