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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曹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内容)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赛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