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恢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覃波与长阳沙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恢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覃波,农民。被执行人长阳沙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峡口镇西坪村第1组。法定代表人付宗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波与被执行人长阳沙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1、被执行人长阳沙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现处于停工状态;2、经查被执行人长阳沙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长阳沙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