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梁现全与方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现全,方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梁现全,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吉顺钢模板租赁站个体业主,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方冲,男,1947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建安企业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现全与被执行人方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现全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方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方冲工资账号。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现全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