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顾江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505号罪犯顾江,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彝族,小学文化,2005年6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顾江于2012年5月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0分。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至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