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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冠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冠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蓓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闻喜县冠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涛,山西方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蓓,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晓英,闻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县冠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冠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闻喜县冠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晓霞审 判 员  柳姣琴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