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农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马长仁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农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马长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孙亚亮,村委会主任。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农民初字第4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长仁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给付补偿款5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马长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许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